一.
版主分类及职责
1.超级版主:
1). 负责大的分类版块,向管理员负责。协调版主之间各类关系。
2)、超级版主应该回应会员对版主的投诉;管理员解决版主或者会员对超级版主的投诉;若超过三天没有回应,即为失职。
2.版主:
1)、负责版块的管理,向超版负责。管理本版块内的事务。
2)、负责管理版面的版规的制定,负责版面清理,删除广告,水帖之类,活跃版块气氛,发动会员参与讨论,调解会员纠纷等。
3)、版主在管理的版块可以搞对论坛有积极作用的各种活动,需要其他版面配合或者发布公告的,可以和超版或者管理员商量,尽量能够带动论坛的人气。
技术版主:
二、版主的申请、审核:
1、版主基本要求
1)、论坛注册时间满一个月,普通会员及以上。
2)、在欲申请版面发表较多有意义的帖子。
3)、得到其他网友和申请版面当前版主的认同。
4)、有热情地为论坛会员服务。
5)、有充足的上网时间来保证自己申请任职的版块。
6)、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及修养,对待管理工作认真负责。
7)、论坛表现良好,并具有一定的论坛管理经验。
8)、具备一定的组织与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尽可能多与论坛管理团队其他人士交流联系。
9)、自愿接受论坛及网友的监督,遵守论坛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论坛统一管理,自觉维护论坛形象。
10)、对所要申请的版块运作了解,熟悉此版块的相关技术;有引导版块发展方向的能力。
11)、对于有特殊才能的可以破格提拔。
12)、不管何方式选拔的版主,都应该经该版现有版主、该区超版和管理员一致同意。
2、超级版主基本要求
1)
必须是担任过论坛某一版块的版主
2)
在担任期间没有其他违规记录
3)
直接从在任版主里选举出来
3、审批流程
1)、采取个人申请、版主及论坛管理员内部推荐的申报制度。
2)、个人申请,按版主申请格式认真填写并在欲想申请的版和版务提交,由超级版主/管理员就其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向所申请板块的现任版主征求意见。
3)、审核通过后,上报管理员进行审批。
附:版主申请格式表
1. 申请版的版块名称
2. 申请人 ID、基本联系方式以及个人详细资料(无需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
3. 自我简介(申请动机,申请该版块版主的理由)
4. 管理本版方式,管理原则
5. 专长或管理该版块的优势
6. 平均上网时间和时段
7. 面对网友的投诉或指责,如何处理
8. 你认为该板块目前现状是否需改进及你的管理思路
9.列出你所申请版里的原创和精华,最好能够给出链接地址
三、考勤细则:
1.版主至少每两天上线管理版面一次,应该尽量做到每天至少一次。
2.每个月版主都必须发表有一定数量的有意义的帖子。
3.版主重在管理,参与发帖/回复作为其积极性的参考。严厉打击版主灌水。
4.请假必须提前一到两天在版务和自己管理的版块请假的专门主题中跟帖,同时发送论坛信息与其所管理的其他版主联系,以便更好的安排版务工作。情况紧急者,可托他人代为请假。同一个版块的版主在请假的同时,须通知其同一版块版主全面负责版务处理,如若其所在版块只有一个版
主,那就交由超级版主代为管理。
5.请假格式如下:
a)请假事由:
b)请假时间: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c)期间版务交接情况(是否已经同同板块的其它版主进行过工作交接)
6.版主请假时间到期,但仍不能行使其版主义务时,必须补假。如遇特殊情况,可事后说明或让他人代为说明。
7.未按规定要求请销假或逾期未归视为擅自离岗达10天以上的,论坛有权直接作出免职处理;虽已按规定请假但累计假期超标准又无提前向论坛管理员阐述正当理由的,论坛有权视为个人自动引咎请辞处理。
8.原则上,版主不得连续请假超过一个月
。半年内不得超过两个月。
9.节假日/周末可以适当减轻版主的负担.
考勤审核
在版主考勤中,没有完成标准的,将在版务中通告批评;两次没有完成标准的,自动离职,并取消其一切版主权利。
四、版主免职
1、严重违反论坛管理规定。
2、做出损害论坛声誉的重大事件。
3、不能很好的履行版主职责。
4、管理版面成绩平平,又出现新的更适合的申请人。
5、滥用职权、恶意删贴、民愤过大或被会员投拆的版主,经查实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6、泄露密码或将ID借与他人使用。
7、超过10天无故不到职。
8、被管理员警告超过2次。
9、在论坛上发布广告信息。
符合以上条件的将免去其版主职务,并由管理员发布公告,说明原因。被免职的版主自被免职之日起的半年内不具备担任版主的资格。
五、版主辞职
版主辞职需提前一周发布辞职信,并及时通知管理员,并做好工作的交接。辞职信请注明辞职人用户名、担任职务和辞职的理由。辞职的版主自辞职生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不允许再次申请版主。不按规定辞职的版主,将做免职处置。
六、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论坛各个主、分版块。
2、论坛对申请版主的条件保留有继续补充说明和解释的权利。
3、特殊事件特殊处理。
4、此规定自2007年4月21日起生效并施行。 |